今天看了"社群網站 掀起隱私大戰"這篇網路新聞心有戚戚焉;從Blog、私人網路相本、YouTube、到最夯的FaceBook、微博(微網誌)、...........幾乎每個有電腦能上網的族群都會接觸到這些網路工具、空間!無論是寫日誌、抒發心情感受、發私人相片、紀錄生活點滴等...網路上都提供這些很棒的管道!然而這些管道,無論是可隱藏、或限制等...還是免不了被駭客或不肖單位人員破解、洩漏、公開,造成一大堆社會事件,甚至是危害安全的案件,因此我們還是得思考如何善用這些工具,又能避免隱私被攤在陽光下被所有人檢視!

[以下是轉載"社群網站 掀起隱私大戰"這篇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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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編譯/劉利貞】

從前,你可以在酒館裡抒發情緒,在家裡書寫自己的私密愛好,或是在下班後和三五好友說說上司的壞話,你的老闆絕不會知道。但現在,這一切都因為社群媒體而不再是秘密。

知名設計師葛利安諾(John Galliano)在巴黎的小酒館裡喝醉後口出惡言、發表反猶太言論,因而遭迪奧(Dior)開除,整個過程還被錄下來放到YouTube上,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塔戈肯(Marilyn Tagocon)去年因為不願停止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歷史小說,失去在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的工作。美國康州急救醫療技術員索扎(Dawnmarie Souza),也因為在臉書(Facebook)上向同事抱怨主管而被炒魷魚。

社群媒體,包括部落格、推特(Twitter)、臉書、YouTube 等,讓人們能夠隨時隨地發表各種意見讓其他人知道,不管他們想不想和別人分享。這些新管道開啟了言論與溝通自由的新紀元,但雇主們顯然不歡迎員工使用這些新媒體。

企業在提升產品及服務方面,擁抱社群媒體不遺餘力,然而提到職員使用社群媒體的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時,這種熱忱立即被擺到一邊。從許多法院案件可發現,私人企業通常能夠以員工在網路上的「不當」活動為由開除他們,然而隱私權和言論自由等法條的存在卻遠在這些網路媒介出現之前。

有關網路隱私權的戰爭才剛開始,未來數月或數年,這場戰爭可能延燒至全國各個工作場所,即使是最高法院也不知道會有怎樣的結局。維吉尼亞大學法律系教授霍吉斯說:「這些變化來得太快,立法速度根本就追不上。當新科技發明出來,我們如何在明確的社會期望出現前決定合理的隱私權規範?」

許多員工將臉書等網站視為與朋友及家人交流私人領域,會使用隱私設定來防止陌生人和主管看到他們在上面的活動。但馬里蘭州的獄警柯林斯(Roberts Collins)最近被主管要求提供他的臉書帳號,以觀察他在臉書上的言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為此提起告訴,馬里蘭州公共安全部與懲戒署因此暫停這樣的舉動,等候判決結果。

馬里蘭州ACLU法務主任吉安(Deborah Jeon)說,懲戒署對員工的要求同時違反了聯邦電子通訊法及馬里蘭州隱私權保護法,「向員工施壓或要求他們提供這些資訊完全是不恰當的行為」。

很多企業有一堆關於員工網路規範,相關限制正逐漸增加。據美國管理協會(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與電子化政策機構(ePolicy Institute)的研究顯示,目前27%的公司會限制員工在網路上發表的內容,2006年時僅7%公司會這樣做。

(取材自MSNBC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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